香港利得稅豁免
香港奉行“低稅率、鼓勵營商”政策,稅務征收采用地域來源原則。任何人士在港營商,只需就來源于香港的利潤繳納利得稅,產生于香港以外的利潤無須繳稅??禆嘟ɑ愀?,深諳香港稅制,可協(xié)助企業(yè)運用香港稅務豁免制度開展稅務籌劃、減輕稅負。
利潤來源判定原則
利潤來源地須根據(jù)事實而定,利潤是否于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,由利潤的性質及產生有關利潤的交易性質決定。
豁免條件
- 于香港以外的地方進行銷售活動(包括取得、洽談、簽訂合同或訂單)
- 于香港以外的地方進行采購活動(包括取得、洽談、簽訂合同或訂單)
- 供貨商和客戶均不是香港公司或香港籍人士
- 不在香港接收/發(fā)出及處理客戶或供貨商訂單,或經香港以外管理人員批準或發(fā)出明確指令后,才在港接收/發(fā)出及處理訂單
- 不在香港審批及確認訂單
- 不在香港定價、決策或確定供貨商
- 不在香港進行市場推廣、宣傳或銷售(不管是直接還是委任代理人進行)
- 不在香港進行質量監(jiān)控
- 不在香港設立倉庫及儲存貨物
- 不在香港設立辦事處
- 不在香港雇用員工
- 經香港以外管理人員批準或發(fā)出明確指令后,才收付貨款
- 企業(yè)備有充分及完整的文件以證明符合以上條件
申請流程
- 判斷企業(yè)經營模式
- 搜集、整理及檢閱資料
- 評估豁免可能性
- 提交豁免申請
- 回復稅務局問題信
- 稅務豁免裁定
所需時間
12-24個月(視企業(yè)業(yè)務模式及復雜性而定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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